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土地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30. 承包方违法使用承包土地的责任
生活实例
王某是天津市蓟县幸福村村民,2007年6月李某因自己投资项目,在未经任何农用地转用审批下,在其承包的3亩耕地上开始施工建设工厂,村委会知悉此事后,出面制止,未有效果。王某继续施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获悉此事后,责令王某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接受了行政处罚。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合乎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建设用地则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这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为加强对土地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从以上规定看出,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的,而不是承包方个人的行为所能决定的,否则就是非法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王某在将农用地转变用途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在农用地上建设厂房,违法法律的规定,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二)承包方违法使用承包土地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处罚有:(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在非法征用或者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5)责令缴纳复垦费;(6)责令退还或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耕地耕作层是经过多年耕种形成的,是农业生产中的宝贵的资源。一般来说,要形成好的土壤结构要经过很长时间的耕作、施肥和培养,良好的土壤结构对农业生产非常重要。但是如果承包方把土地改作他用,如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甚至建设小砖窑、小煤窑等,就会占用和破坏大量的良田,破坏土地种植的条件,甚至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但是,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如迟延或者拒不支付承包金、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如开垦草原等,都不是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