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土地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2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生活实例
榆树村处在济南市经济开发区边上,随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到开发区落户。榆树村所在的镇政府为响应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号召,在未取得承包户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下,将榆树村30多家的60多亩承包地转租给一家企业作为建设仓库用地,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的土地,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了村民的请求。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法院支持村民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案例中,镇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建设仓库,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其请求。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工作时,应做好相应的帮扶工作,不应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1.损害赔偿。指当事人一方的侵权行为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行政,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承包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财产受损,可提起国家赔偿。
2.行政处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具体应当给予哪一种行政处分,由有权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决定。
3.刑事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