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土地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28. 禁止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生活实例
2004年3月,日照市某县大庆村村民南某在土地调整发包时,与村委会签订了4亩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协议。2007年6月,南某一家搬到镇上做生意,并将户口迁到镇上,在秋收后,村委会以南某一家已到镇上落户为由,要求南某一家将其4亩承包地转让给本村村民邢某耕种,南某一家愿意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村委会强迫南某与邢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南某被迫无奈,签订了转让协议。事后,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返还其承包的4亩承包地,法院支持了南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南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要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案例中村委会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进镇落户但愿意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强迫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流转无效。承包方可以继续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而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因此,本案中南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要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 禁止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有维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承包方有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如果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流转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