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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土地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27. 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生活实例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了本村村民邢某。祁某女儿找村委会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自己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1.5亩承包地。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祁某女儿小红提出返还其承包地1.5亩的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例中村民委员会收回村民祁某女儿小红的承包地,剥夺了小红法定的土地承包权,发包方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责任。祁某女儿小红提出返还其承包地1.5亩的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因此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下列方式: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倘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违法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实施,则不适用。要求停止侵害,不论违法行为何时实施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即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

  2、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还给对方当事人。适用返还原物责任方式,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有必要。返还原物有必要是指返还应有实际意义,如果非法占有财物是特定物,一般情况下均应返还;如果是种类物,当返还费用高于或等于非法占有物价值时,也可以不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没有必要,非法占有人可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返还原物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规定返还原物这一责任形式非常必要,比如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或者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承包方即有权要求其返还承包地或者流转收益。

  3、恢复原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如果恢复原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4、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建筑用沙石,妨害承包方收割机械的进入,影响其生产。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害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

  5、消除危险。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设置的物件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发包方的行为对承包方的权益有致害的可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村办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如遇暴雨将严重污染承包地,承包方即可以要求其移至他处。消除危险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消除危险责任方式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6、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其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损害事实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则不适用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凡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都应当予以赔偿。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如果发包方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承包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列举了上述6种发包方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发包方因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这6种方式,本条的规定是,发包方有违反土地承包法规定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个等字表明,除这6种民事责任方式外,发包方因违法行为还可以以其他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以其他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11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本条规定的6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发包方的违法行为是: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在承包期内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法眼点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对因发包方的几种违法行为,发包方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规定,其目的在于使土地承包当事人明了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发包人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从而达到维护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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