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
26. 其他方式承包权的继承
生活实例
李某是临沭县东安村村民,一家三口(李某、妻子、儿子)。2003年李某承包了本村耕地1.3亩,承包期30年;林地0.8亩,承包期40年;2004年,通过公开协商的方式,对紧邻其耕地的2亩荒丘进行了承包,承包期限为20年。2008年6月李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身亡,其继承人(妻子、儿子)要求继续承包在承包期限内的耕地、林地和荒丘。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同意李某的继承人继续承包耕地、林地和荒丘。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同意李林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在承包期限内的耕地、林地和荒丘,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本案牵扯到承包人死亡后,两种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如何继承的问题。因发生承包的基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两种承包方式分别做出不同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由以上规定可知,耕地,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对于林地,由于林木成长期限的多年性,在承包人去世后,不能立即终止承包合同。从经济利益出发,为维护群众利益最大化,法律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更体现出治理的长期性和收益的滞后性,家庭或社会组织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因此,法律从保护承包人和继承人的利益出发规定,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本案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同意李林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在承包期限内的耕地、林地和荒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其他方式承包权的继承
1、其他方式承包权的继承,只要在承包期内,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继承法》在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四荒”地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其他方式承包权的继承,只要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且这种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
2、其他方式承包权的继承与家庭承包继承的区别
为更好的掌握其他方式承包权的继承特性,下面从其他方式承包权的继承与家庭承包继承的区别进行分析:
①两种承包方式的继承人问题
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基于成员权而发生的具有身份象征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②两种承包方式的继承权问题
家庭承包,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