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
24. 其他方式承包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生活实例
2006年3月份,乳山市尚善村,对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绵延20多海里荒滩的10年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在最后一轮竞价中,本村村民李某和本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某渔业公司都给出承包费用为50万元的出价。最终,在综合考虑两者在资信状况、经营条件、农业技术力量等综合条件下,经本村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尚善村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某渔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2006年4月李某以尚善村村民委员会侵犯其优先承包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尚善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渔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保护其优先承包权。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李某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本案发包的是“四荒”地之中的荒滩,发包时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组织对标的出价相同,村集体组织决议将荒滩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成员外的组织,并且在镇政府批准后,尚善村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某渔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尚善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权,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因此,本案中的李某的确享有法律上的承包优先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三部分中,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已经本村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李某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其他方式承包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相对农村成员人人有份的农村家庭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参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如治理“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1.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本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条中所称的“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承包权的竞争,两者的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选用的标准,而不是当然的将土地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所强调的公开性、公平、公正和程序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承包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提起优先权诉讼期间的限制
对“四荒”地的发包更多体现的是对土地资源的长期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在“同等条件”下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是基于成员对该集体土地的共有权。但由于“同等条件”具有多重考察因素,如果考虑有失偏颇,会剥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此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诉讼主张优先承包权。但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发包时,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和批准程序。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承包权的期间。超过该期间,权利人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九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