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土地家庭承包
19. 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与合同条款
生活实例
2003年,江苏某县某镇政府为搞"绿色银行",强行将朝华村等四个自然村的4000多亩地转包给苏北一家酒厂种植小杨树,当然,其转包价格、期限都是统一的,村民是被迫同意的。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王某、陈某等魏玺村的48家农户同其它地方的农民一样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五荒拍卖合同”。二十多年来,他们一直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农业税和村提留乡统筹。2004年起,中央惠农政策出台,他们拿了两年的土地补贴和粮食直补款,王某、陈某等48户农民在先烈浴血奋战夺取来的这块土地上谋生本相安无事。2006年始,一件听起来十分荒唐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该县无业游民金某突然以黑龙江省某工程公司土地转包人的身份,纠集若干刑满释放人员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迫王某、陈某等48户农民不得再种自己耕种多年的那6137亩地,并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强行据为已有。在人民的法院,农民拿出了通河县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五荒拍卖合同》证明土地的权属,主审法官居然不予采信。
http://www.lcxw.cn/news/shehui/society/20090408/11485.html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强行转包土地的行为违法,法律不仅不保护,而且应该予以惩罚,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可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强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中包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两起强迫土地流转,该流转无效。这种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的土地流转,不影响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属于原承包土地的农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与合同条款
1.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需遵循一定得原则。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另外,《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不流转,流转给谁,以及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还是采取转包、出租的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五项: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条款
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要式合同,应符合一定的形式。《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个护身符,抵抗各方对其权力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铁的证据,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正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铁证,任何人包括村民、村官或政府官员,任何机构包括村委、各级政府甚至法院,都难以轻易推翻之。
当然,司法丧失独立,司法不公,使得法律形同空文,那是另外的问题了,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