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土地承包法总则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生活实例
甲乙两村之间有面积约为150亩的荒地。甲村村民张三和乙村村民李四都要求承包上述土地。甲乙两村协商后决定发包给张三、李四,二人各承包一半。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甲乙两村将上述荒地发包给张三、李四的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案中,甲乙两村之间有面积约为150亩的荒地,既不属于甲村所有,也不属于乙村所有。甲乙两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都无权发包上述土地;所属村民也都无权承包经营上述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甲乙两村之间面积约为150亩的荒地,既不属于甲村所有,也不属于乙村所有,是国家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因此,凡未取得政府批准确定其荒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不具备,也就不能发包或承包这类荒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1.农村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才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的土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长期使用。土地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耕地除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外,果园、茶园、菜园、苗圃等也包括在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也属于土地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因此,森林被确定为集体所有或集体具有使用权后,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除耕地、林地、草地外,还包括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如渔区的养殖水面、某些地方的园地等。
2.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中荒山、荒地、荒滩可以开发使用,但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且必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