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8.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生活实例
甲系某机械加工乙公司的销售人员。甲乙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为每月600元,提成按甲的销售额的多少进行发放。甲于2007年10月开始工作,销售乙公司某款产品。前5个月,属于乙公司此款产品销售旺季,甲因此每月可得至少2500元。
自2008年3月,乙公司此款产品需求量直线下降,至2008年5月,甲每月仅得到乙公司发放的1200元。甲听说乙公司与公司工会订立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最低工资为1500元;并且已经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甲向乙公司反映工资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限额。
乙公司认为:甲系销售人员,工资应与其销售业绩挂钩,集体合同针对的是公司一线普通技术工人,甲不能拿集体合同对最低工资的限定来对比自己的工资报酬。甲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关键词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约定的不明确,会引发争议。
(1)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就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招到自己需要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很高,等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后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而是总的收入,包含了加班费、奖金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是确定的,而不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
(2)劳动条件的约定不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顺利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条件,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必须约定的具体明确,否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约定不明,争议解决有三个层次:协商、适用集体合同、“同工同酬”解决报酬争议及“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条件争议。
(1)协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企业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根据本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2)适用集体合同有关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5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后,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适用双方已经达成的集体合同中有关条款来解决争议。并且,集体合同中对劳动报酬或劳动条件的约定都是最低限度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约定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3)“同工同酬”解决报酬争议及“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条件争议。
①同工同酬。
有的企业、行业、区域内并没有集体合同,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同等岗位、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②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劳动条件争议。
在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除了劳动法,还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条件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8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7条规定:“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与公司工会订立集体合同,并且已经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即:此集体合同对乙公司与全体员工有效,而不是乙公司所解释的针对的对象仅仅是一线普通技术人员。尽管甲与普通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计算方式可能不同,但在最低工资的适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乙公司应当补足甲应得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