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7.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生活实例
甲于1997年10月1日进入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员工。之后,甲一直在乙公司负责销售业务。2002年10月1日,甲与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2007年10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乙公司未通知甲终止合同,也没有和甲续签劳动合同;甲继续在乙公司负责销售,乙公司仍然支付甲相应报酬。2007年11月1日,乙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甲下达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理由为业已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甲不服,亦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进行补充,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即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签订,须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截止2007年10月1日,甲在乙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十年。之后一个月,甲与乙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本条规定,甲与乙公司已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公司仅以“董事会研究决定”为理由,解除与甲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甲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则乙公司应当与甲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乙公司不能单方面以“经由董事会研究”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大多数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其实,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时,应注意不要把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