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2.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甲是一名木工,2007年10月,到乙开办的一家家具厂工作。2008年4月,甲在切割木条时,被电动木锯切到右手拇指,造成右手拇指断裂,经治疗后康复出院。甲向乙索取医疗费及工伤赔偿金,遭乙拒绝。甲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乙承担给付医疗费和工伤赔偿金的责任。
后甲被告知:乙所开办的家具厂属无照经营,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经调查,乙所开办的家具厂早先是一家集体企业,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乙投资改造后,继续经营。
关键词解析
根据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同时第14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但根据公平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93条针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上述案例中,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乙以家具厂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到工商系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备案。但是,乙所开办的家具厂长期用工,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企业特征。
甲在乙开办的家具厂内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实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这印证了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待遇不应与合法用工单位劳动的劳动者有差别待遇。即:甲有权获得工伤赔偿金及医疗费。如果甲还受到其他损害,乙作为出资人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