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9.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生活实例
1. 2005年8月,甲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甲担任乙公司的科技发展部副主管。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离职一年内,不得到与乙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并不得泄露甲掌握的乙公司某项核心技术。作为补偿,乙公司支付甲12万补偿金。
2008年8月,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及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后,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甲于9月即到一家与乙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丙公司任职,并将其掌握的乙公司某项核心技术透漏给丙公司,丙公司还从甲处得到一份乙公司客户名单。乙公司业务遭受丙公司挤压,利润遭受重创。乙公司将甲与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2.甲系某企业职工,2007年12月中旬,由于母亲生病住院需要护理,向用人单位乙公司提出辞职。2008年1月10日,甲发现工资卡里没有11月份的工资,给乙公司打电话询问才得知,因为在工作期间,由于改换钻头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单位扣除了他1809元的工资。
甲认为由于改换钻头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不是他的责任,不应当由他赔偿经济损失,乙公司更不能一次性将他一个半月工资都扣除了。因此,甲申请仲裁裁决乙公司返还扣除的1809元工资。
关键词解析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也是经常发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合同法应对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劳动者应对其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两类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依照上述程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已经收到严重危害,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不能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强调了公司高管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应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是每一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竞业禁止主要作用不仅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更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通过不公平的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只能与那些经常接触、知悉、掌握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订立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只有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掌握单位客户资料的市场营销人员符合上述要求;普通劳动者一般不用签订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接触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的程度,如果泄露上述资讯带来的损失大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多大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最终确定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上述案例(1)中,甲将其掌握的乙公司的某项核心技术泄露给丙公司,使乙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甲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2)中,经查明,甲2007年1月应发工资1567.52元,12月份应发工资1113.73元。甲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造成乙公司实际经济损失3617.78元。乙公司对甲作出处理决定:由甲承担实际损失的50%(1809元)。乙公司将甲2007年11月份的工资全部扣除,并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了241.48元,共计扣除1809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有如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依法,由于甲的过错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但乙公司不应一次性全部扣除,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乙公司应当从甲2007年1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313.50元,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222.75元,共计扣除536.25元。因此,应当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甲工资127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