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8. 不出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1998年8月,甲到某运输公司乙公司工作(临时工),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2007年12月,乙公司推出一项规定:所有在册职工、企业批准使用的临时工都必须与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乙公司对在职职工依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甲没有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乙公司在统计缴纳养老保险人数时,就没有将甲统计在内。2008年1月,乙公司下发《关于清退临时用工人员的通知》,规定凡是没有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律清退。但是,甲并没有被列入清退名单之中。2008年10月,甲询问乙公司养老保险情况,公司告知甲: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没有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关键词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权利及劳动合同义务包括
① 先劳动合同义务;
②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权利义务;
③ 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2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公平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合同义务。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上述案例中,虽然甲是临时工,工作时限长,并且没有和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乙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显然属于违法之举。
乙公司即便可以依据公司经营方式发生变更为由,不再维持与临时工的劳动关系,也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证明书可以作为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以保证找到新工作之前的生活。即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应当具有的权益。
就本案而言,乙公司既然没有向甲下发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就推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公司应当为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