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7.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乙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公司,从事玩具制造行业。2007年12月底,乙公司某生产车间存放的布料失窃,乙公司决策层做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决定:强迫车间60名年轻女工双手抱在脑后,蹲在地上,由公司女性管理人员逐一搜身。致使多名女工裤子被扯落或者被撕破,并且四肢麻木,有的昏迷。
女工不堪欺辱,在寻求仲裁途径未果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关键词解析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用人单位劳动。这时某些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所谓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的特征:强制性是指刑事责任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政府代表的社会公益负的法律责任,反映了国家的强制地位与犯罪人的服从和负担地位。罪犯实施了国家禁止性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益,将为社会所不能容忍。
国家一方面通过刑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另一方面对犯罪者加以谴责,并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严厉性是指,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通常跟刑罚联系在一起,而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刑法的下列条款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修正案(六)》,违反《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者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8条所指的行政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规定而被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第3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②《治安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③《治安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所谓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88条所指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局限于物质损害赔偿,也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即用人单位非法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若同时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除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免除其承担对劳动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强迫女工“双手抱在脑后,蹲在地上,公司女性管理人员逐一搜身,致使多名女工裤子被扯落或者被撕破,并且四肢麻木,有的昏迷。”侵犯了女工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并且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乙公司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遭遇上述情况,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取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