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4.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2006年10月1日,甲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担任乙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与销售主管,年薪48万,奖金按销售额的1%提成。2008年1月,甲在自己家乡向乙公司发函:要求支付2007年11月、12月的工资及2007年度下半年的销售奖金共计110000元。
乙公司没有答复,甲遂以“乙公司连续拖欠两个月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2007年11月与12月工资、2007年度下半年销售奖金及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解析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但是,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具体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1995年1月日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做了详细的规定。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上述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矛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述案例中,甲要求乙公司支付2007年11月与12月工资、2007年度下半年销售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即应当责令乙公司限期支付甲上述劳动报酬,如果乙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则应当另行承担50%——100%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