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2.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某物流公司乙公司兼营快递业务,在公司中从事快递业务的工作人员中,外地务工人员占近60%。由于快递业务工作性质特殊,往往短时间经手快递工作人员的待发货物达十几件甚至几十件,且价值不菲者不在少数。
乙公司鉴于快递工作人员工作量大但是收入不高的状况,担心他们会拿了顾客的贵重物品不辞而别。这样,不仅顾客的财产利益受损,公司的声誉与经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乙公司做出决定:应聘公司快递部门的务工人员须将其身份证等证件交由公司“暂时保管”。
甲于2006年7月应聘到乙公司的快递部门,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意了乙公司“暂时保管”身份证。2008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甲向乙公司索要身份证时,始发现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整理甲的档案时弄丢了。甲与乙公司产生争议。
关键词解析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身份证表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颁布于2003年6月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即:除了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劳动者的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例如:2006年4月颁发的《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此外,对于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护照,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
某些用人单位或个人雇主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暂住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触犯《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4条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而且还触犯《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此,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要由公安机关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因担心员工会监守自盗而“暂时保管”员工的身份证等证件,无疑是违法的。而乙公司将员工甲的身份证丢失,不仅要赔偿劳动者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还应赔偿劳动者因身份证丢失而无法从事诸如寻求新工作停滞等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活动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