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0. 不依法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甲1996年大学毕业后即与某外贸企业乙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之后,甲与乙公司每两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甲与乙公司签订的第六个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甲听在某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的侄子说,“只要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即可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甲向乙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公司表示:如果续签,只能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甲不想续签,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甲表示异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
乙公司辩称:根据《劳动法》第20条相关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同意,现在甲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我公司只同意双方续签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可以强令我公司与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诉称:我已在乙公司连续工作十二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相关规定,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都大有裨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有利于劳动者安心工作、潜心钻研本职工作;对用人单位而言,经济利益得以保证,减少因频繁更换工作人员带来的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及效益下降;对社会而言,人员流动性降低,社会成本得以节约。
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劳动者权益的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及政府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避免人力成本的增加,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会采取种种手段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出惩戒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比《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舍弃了《劳动法》“须经双方同意”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只要劳动者达到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失效。
上述案例中,甲已经连续在乙公司工作十二年,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当甲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无须乙公司的同意,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惩戒性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避免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用人单位却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作口头约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