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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48.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甲大学毕业后,应聘至某机械加工企业乙公司。乙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是乙公司拟好的格式文本。合同内容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标准没有涉及,仅约定按照公司员工守则中“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系数”的规定执行。同时约定,甲因己方原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或者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乙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由甲自己承担。

  甲在工作的第四个月,被公司从质量监督岗位调至采购部门。工资由原来的4500/月下调至3000/月。甲对工资标准表示异议:工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签订之初乙公司给付的4500/月执行。

  乙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采购部门技术要求不高,工作难度不大,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按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系数执行,乙公司的做法没有瑕疵。于是,甲与乙公司产生争议,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民事合同是由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过平等协商而签订的,其合同内容可以由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需要法律来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加以具体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合同是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17条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以劳动合同中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项或几项没有约定为由推卸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1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不做出明确的规定,仅仅约定“工资报酬按公司员工守则中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系数执行”。缺乏《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必备条款,显然属于违法。再者,劳动合同中还约定“甲因己方原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或者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乙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由甲自己承担。”这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性质,属于无效约定。

  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乙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单方面做出违反上述第六款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约定。

  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不论是否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受伤,劳动者都属于工伤范围,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起为劳动者支付医药费等义务,这是对劳动者人权的尊重。因此,乙公司关于“因甲己方原因导致工作过程出现事故,甲自己承担责任”的约定,亦属无效。

  对于甲与乙公司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甲与乙公司应进行协商,参照同工种与同岗位的劳动待遇确定具体的工作报酬。在工作内容上,应按照甲签订劳动合同之初的就业意向、工作单位按照甲的就业意向并参考工作具体需求确定工作岗位;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调整甲的工作岗位是,应征求甲的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法眼点睛
  用人单位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应注意将《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做详细的说明及约定。如果故意规避法律有关规定,对某些条款做模糊性处理,不但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惩戒,对劳动者权益因此所受的伤害也应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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