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47.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甲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2005年8月,应聘至某外贸公司乙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没有涉及试用期。甲在乙公司想起发放的员工手册中发现:
(1)公司新员工须将第一月工资交给公司保留,以作保证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违约,即行返还;
(2)公司员工不论与公司签订期限多长的劳动合同,一律以前6个月做为试用期。2005年10月,乙公司向甲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甲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拒绝将扣留的一个月的工资向甲支付。甲表示异议:双方并没有约定试用期,况且,即便自己真的不符合公司要求,也应当将第一个月的工资还给自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表示:甲收到的员工手册已经对试用期保证金作出详细的规定,公司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甲在试用期期间,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即属违约,乙公司依照员工手册,扣除甲一个月的工资亦无不妥。最后,双方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
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其次,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一是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三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的员工手册,即是对公司员工工作各方面作出的行为规范。其中约定:
(1)公司员工不论与公司签订期限多长的劳动合同,一律以前6个月做为试用期。这包含两层含义:①乙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论约定试用期与否,公司强行推行6个月的试用期。②如果乙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试用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对试用期的长短没有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不是强制性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这是合同平等自愿原则的体现;试用期应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选择具体的时限,并不是一个固定值。因此,乙公司员工手册中上述规定属违法。
(2)公司员工应第一月的工资作为保证金交给公司保留,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违约,即行返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乙公司的规定,也属于违法。
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首先,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该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即对违法的规章制度进行纠正,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有效的规章制度。
其次,劳动行政部门还要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人单位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警醒,记住这次违法的教训,避免下次再出现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