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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45. 非全日制用工禁止试用期

生活实例
  甲系某物业管理公司非全日制职工,每天负责公司承包的一栋大楼2-3层的卫生,一天分早、中、晚劳动3.5小时。甲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之初,物业管理公司与甲约定,2年的劳动合同,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无条件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甲由于初中即辍学在家,法律知识不多,但凭借内心公平的衡量,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就单方面终止合同,使其生活将没有着落。遂就此事咨询某律师。

关键词解析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同一岗位的工资,很多用人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违法的,应当以满月标准支付所谓“试用期”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眼点睛
  用人单位不得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应签订好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后搜集有利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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