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44. 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禁止
生活实例
甲公司系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某日发布招工广告:招收小时工,负责对丙企业办公楼进行保洁工作。乙应聘成功,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乙按照甲公司的安排到丙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日工作时间由丙公司负责安排,乙的工资报酬以实际劳动时间计算。 乙在丙公司以每天早、中、晚的工作一小时的形式工作了近一年,甲公司也按乙的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工资报酬。当乙工作满一年时,甲公司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表示异议,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关键词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已成主要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符合用工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与推进灵活用工的实际需要,因此非全日用工的市场空间很大。 某些临时性的工作比如保洁工作,每日的工作量不是很大,若选择与保洁人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无疑加大了人工成本,用人单位通常选择通过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招收工人从事这些临时性的工作。但是,这不代表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收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尽管可以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但必须以普通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标准与被派往非全日制岗位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非全日制岗位派遣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及劳动强度等方面与全日制岗位劳动者的差异,合理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告知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等义务。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口头约定工作方式、工作地点与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显然属于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与乙签订的合同。
但是,根据上面的分析,甲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