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43. 非全日制工

生活实例
  1.甲留学美国8年,主修建筑设计,2007年6月,甲学成回国。甲没有选择与某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发挥其所学,而是选择同时与几家公司口头约定:同时受聘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每周定时到各家公司指导设计部门员工进行建筑设计;同时,如果某家公司出现设计难题,可在接到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后,即可前去帮助解决;并约定在履行特定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受伤,由该公司负责。工资报酬及其他事项,甲也与各公司进行了口头约定。

  2007年12月10日,甲接到乙公司电话,需帮助解决某一个工程设计难题,甲在前往乙公司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甲因伤住院,需乙公司报销医药费,遭乙公司拒绝。

  乙公司理由是:仅与甲就劳务内容等其他事项做了预定,乙公司并没有与甲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甲不是其正式员工,仅是支付薪酬的建筑设计顾问。

  2.甲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甲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甲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作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甲就开始上班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甲,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

  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甲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其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甲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伤愈后,甲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甲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

  甲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形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了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除了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服务行业大规模、长期性雇佣大学生从事餐饮服务兼职;用人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返聘做顾问的。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以上两种形式用工方式应视为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非全日制用工允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同时与若干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甲同时与三家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每周定时到公司工作,根据非全日制工的含义,甲属于非全日制工范围,用人单位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规定。

  因此,甲在接到乙公司紧急通知赶赴公司工作时,其遭遇的车祸属工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乙公司拒绝为甲支付医疗费,属非法行为。

  上述案例(2)中,甲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可见,甲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甲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

法眼点睛
  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劳动者不应因《劳动合同法》第69条有关规定,选择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在与若干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竞业禁止与保守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职业操守,不能以损害一家用人单位利益为代价为另一家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也应避免存在侥幸心理,企图故意规避法律规定,逃避自己应负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63例):

>>返回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