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40. 同工同酬
生活实例
甲是某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派遣至丙公司从事服装加工的劳动者,丁是与丙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甲和丁均从事服装加工流水线上缝制纽扣的工作。但是,半年之后,甲发现无论工资还是奖金都只有丁的80%,甲有疑问,自己明明和丁加工的产品数量基本一样,质量或许还略胜一筹,为什么待遇差别这么大?
甲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认为,丙公司这样做自有人家的道理,毕竟丁是签约劳动者。甲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动者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在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签约合同劳动者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支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相差较大。
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签约合同劳动者也有差别,正式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用工单位之所以大量使用派遣员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务派遣劳动者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签约合同劳动者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签约合同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签约合同劳动者做到同工同酬。
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用工单位在支付工资过程中,不得对在同一工作单位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差别对待。实行同工同酬,充分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实行同工同酬,才能保证我国公民尤其是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真正平等的劳动报酬权。
本例中,甲与丁从事相同的工作,产出量也基本相同,因此,丙公司没有理由对甲和丁的工资待遇进行差别对待,应补齐应发的工资与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