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39.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生活实例
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丙公司为迎接上级单位检查及成立十周年,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一个月的劳务派遣协议,甲与其他19名工人负责丙企业的环境绿化、厂区修整。在拆除一段断墙时,由于丙公司负责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甲及其他5名工人被掉落的砖石砸成轻伤。在住院治疗期间,丙公司代为交付住院押金,并且以10000元/人的标准原先从支付给乙企业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乙企业表示反对,“甲等6名工人是在为丙企业的工作期间受伤的,丙企业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并以此为由提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关键词解析
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应当负担起实际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履行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具体分析,这些义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者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工资。
(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都应当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之外,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符合后者要求的合格劳动者。但如果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后认为按照本单位的岗位需要须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则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随着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资调整机制得到提高。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劳务派遣公司毫无疑问是雇主,但是用工单位又是实际劳动力的使用者。现实中存在着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者的工伤、福利待遇等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但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只要劳动者不存在醉酒、自残、自伤、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合受伤的,均应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甲在为丙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所以,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但是,丙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违反了对劳动者保护的义务,也应当对甲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