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36.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
生活实例
甲高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乙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为日韩企业在华生产基地输送劳动力。2007年10月,甲在家乡看到乙公司的招工广告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合同规定在青岛一家韩国企业丙从事组装零部件的工作。2008年5月,由于经济不景气,丙公司的经济效益不好,需裁减一些劳动岗位。甲因此回到家乡。
甲向乙公司索取2008年5月后的工资报酬,乙公司以甲处于未工作状态为由,仅支付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费(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甲心中颇感有些不合理,但不知道症结哪里,遂向某律师提出咨询。
关键词解析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再次,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结合上述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甲与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甲无工作期间,乙公司应按照甲住所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但是,乙公司仅仅向甲支付500元的生活补助费。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乙公司必须以每月300元的标准补足甲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