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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35.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生活实例
  甲在乙公司工作了9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这时,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3年尚未履行。

  乙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行要求与甲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承诺,2008年元旦后重新安排甲上岗。因乙公司拒绝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

  甲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他聘请的律师在核算经济补偿基数时发现,乙公司支付甲的工资低于该公司的集体合同标准。该公司集体合同规定,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却是850元。而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为680元。

  律师认为,以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支付工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如果该公司要解除甲劳动合同,首先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把以前少支的那部分工资补给甲,同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甲经济赔偿;另外,还要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甲经济补偿金。

  但乙公司却认为,公司支付给甲的工资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甲不是该公司正式职工,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乙公司还认为,当时签订集体合同的首席代表是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主体并不合法,所以,集体合同亦属于无效;因此,以集体合同为标准要求支付甲的工资于法无据。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这里有两层含义与两个梯度:一方面,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也反映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一般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是停留在最低水平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做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实际水平能够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不得低于当地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这里有两种情况:
  (1)集体合同订立之初,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的,否则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时候就会被提出异议,从而无法生效。
  (2)集体合同生效以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提高的,高于集体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变更、予以提高,否则也确认为无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或者称为基准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补充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集体合同中有的内容是单个的劳动合同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也是有约束力的,即都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2)不可贬低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应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变更的,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的标准也要变更,以使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上述案例中,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又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那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当然就应当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标准。

  由此可见,上述用人单位支付给甲的工资虽然高于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低于了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所以,乙公司支付甲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法眼点睛
  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有制约作用,是单个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基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既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这就形成对劳动者权益的多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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