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33. 集体合同的生效
生活实例
2007年12月1曰,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个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的四个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250元。
合同被劳动部门确认后生效。2008年8月2日,该公司又与一批技术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
;工人实行每月300元的工资制度。
这批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内药味很浓,连续工作4个小时头昏脑胀,要求公司在不减少每月300元工资的情况下,给予每个工人工间操20分钟的休息时间,公司不同意,遂发生争议。
关键词解析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作出有关劳动者审查集体合同的规定:
(1) 应当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
第42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 审查机关。
第43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 审查事项。
第44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 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
第45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5) 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
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 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
第47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其生效实施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而且,对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54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生效后,新招录一批工人,根据上面的分析以及《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自动及于新加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条件的规定应以集体合同中的约定为基准,而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