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32.集体合同
生活实例
甲与某企业乙公司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甲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工会与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性第13个月的工资。
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甲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 乙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甲并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甲即向乙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乙公司表示,甲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谷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本质上反映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2)集体合同的主体特定;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以工会为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集体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生效需经过特殊程序;《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是在普通劳动合同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普通劳动合同相比,二者存在区别:
(1) 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主体为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2) 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双赢,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发展。
(3) 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4) 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关系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因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订立集体合同。例如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企业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以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等项内容的约定。再如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主要是指劳动者周休假、年休假、病事假、女职工生理病假和产假、婚丧假、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奖励假期等各类假日的期限、休假办法、休假待遇等项内容的约定,其中还应包括关于如何实施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
依据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即,除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全体劳动者还可以就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51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一,规定了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本着合作的态度讨论和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威胁对方。
第二,规定了民主参与原则。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推进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规定了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以至于格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在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本法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需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就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关于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39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即:集体合同一般有期限限制,大约为1至3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出现“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尽管甲与乙公司约定了具体的劳动合同,但是乙公司与工会所订立的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的标准,是对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拉后腿的补充,为劳动者享有权益的最低标准。是故,乙公司拒绝支付符合增发一次性第13个月工资的甲相应的工资报酬,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