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31.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生活实例
甲系某食品加工厂乙的职工。2007年9月11日,乙厂做出开除甲的决定。其理由是:甲自2007年7月开始,一直到2007年9月10日,一直没有在工厂上班,属“连续旷工达十五天”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工厂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工厂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10月5日,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要求工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支付养老保险费。
关键词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告知对方。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法为甲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根据甲的权益是否因此受到影响而具体分析:如果甲的权益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受到的影响很小,用人单位除受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处罚外,仅向甲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办理相关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可;如果甲的权益因此而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一方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就必须出具,以证明劳动者本人确实具有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失业后就无法享受上述权益;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