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3.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生活实例
甲某于2008年3月12日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甲某已于2007年9月12日开始在乙公司工作。此时,甲某与乙公司就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产生分歧:甲某认为从2007年9月12日起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乙公司认为从2008年3月2日起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关键词解析
劳动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劳动者实施提供劳动行为,将劳动力价值转变为商品价值;用人单位提供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于劳动者本身具有再生产特征,因此劳动关系就不能局限于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劳动者具有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也享有一定的物质救助权,并且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问题、劳动者子女受教育问题、劳动者生老病死所产生的社会保险问题也纳入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本条规定,甲某的看法是正确的;即从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前提。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存在用工,劳动关系既已建立。即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均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保护要件。需要说明的是,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只产生合同效力,双方不得违约;否则,将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例如,书面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劳动关系的建立仍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