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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9. 经济补偿

生活实例
  甲具有九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经验,2005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乙公司法律办公室主管。2007年6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决定裁撤合并某些业务部门。法律办公室被取消,归并至公司投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找甲谈话,问其是否愿意到投资管理部任职。

  甲认为从一个独立的机构主管到另一个部门做副职,很难接受,表示不同意。经多次协商,乙公司决定给予甲经济补偿金后,与甲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发出书面正式通知。但是,甲确认劳动合同要解除后,就向乙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等待乙公司履行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承诺。

  此时,乙公司以甲自愿离职为理由,拒付经济补偿。甲找到乙公司,与之协商未果,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关键词解析
  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对劳务派遣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见下文分析)具体指(1)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存在过失时辞退的;(4)经济性裁员;(5)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外的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6)用人单位因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而主体灭失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在决定裁撤归并某些部门时,征求甲的就职意向,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给予甲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就表明: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并得到甲的认可;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应当给予甲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使甲在丧失工作后,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可以维持自己和被自己扶养的人的生活水平。

  但是,乙公司得到甲的书面辞职报告后,出尔反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声称甲自愿主动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乙公司应按照与甲协商达成的共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提供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支付甲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眼点睛
  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而不是提出辞职报告,等待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也要遵守与劳动者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不履行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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