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8.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生活实例
(1)甲系某大学艺术学院毕业生,2002年3月与某文化传媒集团乙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4月,甲怀孕,坚持上班5个月后,于2006年10月请假在家调养,2007年2月,甲生产,随即请了4个月假,在家哺育婴儿。2007年3月,合同到期;4月,乙公司通知甲终止合同,并停发甲的工资。
甲不服,乙公司的理由是2007年3月,合同到期,双方并未续签,甲已经不属于乙公司的员工。
(2)甲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8年3月,甲在某次施工中,由于同伴操作失误,甲从3楼摔下,胸腔以下部位瘫痪。2008年4月,甲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乙公司向甲支付了足额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依法与甲终止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相应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本条对此作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同时,本条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根据上述案例(1)所述,甲处在哺乳期内,尽管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基于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并不自行终止,而是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结束。这里所讲的哺乳期不是指婴幼儿断奶的时限,而是指妇女哺育自己的婴儿一般需要的合理时限,一般为一年。
上述案例(2)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本属于限制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但是如果合同到期或者出现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乙公司的做法是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