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7. 劳动合同的终止
生活实例
甲是乙公司职员,自2001年6月起,甲与乙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2002年10月,甲突然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仍未见其踪影。2004年11月,甲的父母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遂经3个月公告期后,宣告甲失踪,其父母为财产管理人。
甲之父母向乙公司索取甲失踪前乙公司拖欠甲的两个月的工资5000元,乙公司以工资只能发放职工本人为由加以拒绝。2005年3月,甲突然出现,向乙公司表示要恢复劳动关系。
乙公司认为尽管劳动合同2006年6月到期,但是甲擅离职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5000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根据第44条规定,在满足“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这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所谓宣告失踪,意即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一项制度,意义在于: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案例中,甲突然下落不明,且被宣告失踪,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乙公司拖欠甲的工资,属于甲的财产;甲之父母有权作为财产管理人向乙公司索取。在甲出现之后,甲也可以申请乙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
另外,第44条规定的第六种情形,具体可以延伸为: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存续的;经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即行终止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后,合同自行终止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