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5. 经济性裁员
生活实例
甲应聘至某物流公司乙,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成为公司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两年后,乙企业发生经营严重危机,濒临破产,而且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因此,乙公司做出裁员的决定,以年终考核为基准,裁员40%;甲也被通知辞退,并得到乙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甲不服,认为乙企业裁员非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键词解析
所谓经济性裁员,即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一次性与多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用人自主。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其中,实体性条件是指: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性条件是指: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即经济性裁员中要考虑社会因素,优先保护对用人单位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差的劳动者;
(五)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上述案例中,乙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危机,濒临破产,而且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之规定,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性条件。
因此,乙企业裁员的理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乙企业具备了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但是,乙企业却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只是单方面宣布裁员,公布裁员方案。假如,乙企业与工会或者全体企业职工协商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与企业职工意见,裁员程序才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