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3.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生活实例
甲15岁时不幸遭遇车祸,因右侧肾脏受损而做切除手术,后康复。2006年5月,甲23岁,应聘某企业乙,做钳工。甲与乙企业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5个月的试用期。 2006年9月份,乙企业查知甲缺少右侧肾脏,便以甲不符合“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为由,欲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甲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关键词解析
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完全有必要的。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乙企业若想以甲不符合“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为由,欲与甲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甲不符合了录用条件。
首先,甲与乙企业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5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就只能在二个月以内,否则便是违法。即,2006年7月初,甲的试用期届满。2008年9月已经不是试用期。
其次,甲右侧肾脏摘除,并不影响其正常生理机能,对工作不构成影响,因此,乙企业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所以,乙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