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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1. 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生活实例
  应届毕业生甲被某钢铁公司乙公司录用,作为一线生产指导,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甲经常到一线车间指导工人作业,为避免被高温高压的工作环境伤害,甲向乙公司提出需具备同一线工人一样的防护服。乙公司以“甲属于技术管理人员,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为由加以拒绝。但甲又不能享受其他管理类职工具有的工作环境,因此甲认为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拟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具体分析,主要包括: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和执行符合劳动安全的规程,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一般以货币计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质量来制定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定期、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薪金,不得非法扣除、截留或者延期支付。劳动者往往肩负扶养他人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无疑使劳动者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应担负的扶养义务,这是对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的毁坏。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依赖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正常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就会大打折扣,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社会福利保障权。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必须:①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②必须经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单位的规章制度应以保障人权为基准,体现效率与公平,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使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如果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造成劳动者伤亡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法眼点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始终将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应获报酬权;同时不得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选择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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