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生活实例
甲与某企业乙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甲作为乙企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研究对抗心脏病的新型试剂,因此,甲与乙企业约定了严格的实验室条件与设施配置。之后,甲正式加盟乙公司。但是,不到一个月时间,在甲进行试验研究过程中,发现为保持实验室恒温状态而装设的空调时常出现故障,使试验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导致某些环节失败。 甲向乙企业提出多次维修空调的要求,乙企业也确实派人进行维修,但结果令甲十分不满,遂向乙企业提出辞呈。
关键词解析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之规定:“(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共计十二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中可以分为:“协商解除、预告解除、即时通知解除与无需通知即时解除”四种情形。无论何种情形,都充分保证了劳动者选择自己职业的自由。
上述案例中,甲与乙企业约定了工作环境与相应工作条件,但是乙企业却并没有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尽管甲仍处于试用期内,但是,甲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相应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