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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8.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生活实例
  2007年10月10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甲与某服装公司乙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乙企业的法定代表发生变更。随即拒绝为甲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6月,乙公司被丙公司收购,丙公司以乙公司已经不再存在为由,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关键词解析
  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仅仅是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仅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无论名称发生怎样的变化,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不会随之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时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础,因此维护劳动合同的持续性显得尤为重要。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另外,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但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

  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上述案例中,乙企业与丙企业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33条与第34条规定,甲有权依法维护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

法眼点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以“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为理由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抑或借“公司发生分立或者合并,主体发生变化”为由,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甚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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