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6. 加班
生活实例
1.甲系某国有机械制造公司员工,2008年5月9日,乙企业接到上级主管机构临时通知,要求5月底之前,提前完成第二季度生产目标。乙企业遂向公司员工下达“苦干20十天,每天加班5小时,周末不休息,提前完成生产任务”的动员令。甲积极响应公司号召,每日加班加点,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但5月12日起,甲感觉四肢无力,精神不济。遂向车间主管丙提出不再加班的申请,丙一口回绝,并告知甲:“整个公司都在为完成生产计划抓紧生产,你却拒绝加班,真给车间抹黑”。后甲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此情况,也没有结果,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自行决定不再加班,按时回家。
乙企业以甲对公司的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宣布将甲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甲于2004年9月到某商贸公司任电工,月薪1000元。甲主张其2000年至2008年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商贸公司未支付过其加班工资,故要求商贸公司支付2004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费、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29.92万元。
商贸公司主张,安排甲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并提供2004年10月14日甲与乙因开饭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以此说明甲并非每天24小时在公司工作。甲对该协议真实性无异议。
后甲提供了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70张维修单。其上显示,其间甲共存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维修48次、休息日维修8次、法定休假日维修14次,维修原因主要是开关坏、灯坏、插座坏、掉闸、检查是否有电灯情形。
某商贸公司对维修单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因甲在公司提供的与小区配电室相连的房屋中居住,业主都知道其是物业的电工,所以有电工活就找他。甲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形,但每月也额外支付了其该部分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关键词解析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付出了劳动。为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也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超负荷工作。并且,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在上述案例(1)中,尽管乙企业打着“提前完成生产计划”的牌子,但是,其强行要求公司员工超负荷工作,仍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1条之规定,以“对公司的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将甲开除,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不得解除;并且需要支付甲因加班工作所应得的加班报酬。加班报酬亦应当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之规定。
在上述案例(2)中,甲对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租赁协议予以确认,说明其关于每天24小时工作从未休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某商贸公司对维修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说明甲的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商贸公司所主张的范围内,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但又不足以证明甲在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其他时间,均在工作从未休息的主张。故仲裁委根据维修单所记载的日期和时间,认定加班的性质;根据维修单所记载的维修原因,主要是常见、简单的电路故障,以及生活经验将甲每次维修时间推定为1小时。
商贸公司未提供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的工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已支付甲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某商贸公司对2006年7月之前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不承担法定举证责任,,而甲未提供2000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商贸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证据,故甲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可以酌情裁决某商贸公司支付甲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延时加班48小时的加班工资430.56元、休息日加班8小时的加班工资95.68元,法定休假日加班14小时的加班工资251.16元(每次维修按1小时计),共计777.4元。驳回甲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