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14.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
生活实例
甲为一名大学生,毕业以后应聘至某外企乙做会计。甲在乙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甲认为乙企业侵犯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乙企业与甲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款规定有效吗?我们将结合《劳动合同法》来分析。
关键词解析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讲,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归结起来有如下几点:(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结合第二种情况,即用人单位通常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加重劳动者义务的条款,减免自身的义务,甚至剥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譬如约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高额报酬后,劳动者因公受伤,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其他救助义务”。
即使劳动者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因为它排除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劳动环境安全的义务。上面的案例中,乙企业通过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限制了劳动者选择自由工作岗位的权利,仅凭乙企业的决定便调整甲的工作岗位,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