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生育保险
79、用人单位未办理生育保险应承担的责任
生活实例
小章2004年开始在北京市某企业工作,月工资2500元.2007年8月,小章怀孕,产假期间单位只发给她生活费每月1000元。产假结束后,她要求企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被告知因为单位效益不好,单位并未参加生育保险。小章想知道,针对这种情况,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小章应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解析
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部、北京市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并未规定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责任。结合上述规定及本案例的事实,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承担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向生育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单位应承担其他的行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生育保险的规定是存在明显缺陷的。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并未规定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规定了逾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并未规定强制缴纳生育保险金的法律程序。而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仅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并未将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纳入其调整范围。这就表明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讲,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立法空白,同时缺乏强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的强制规定。
虽然,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可以使生育职工因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2005年5月24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但这些规定立法层次低,且仅仅适用于北京市。
可见,我国的立法应规定未参加社会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有待今后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作出规定。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小章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要求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拒绝的,小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按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详见第一章“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相关解答(第9个关键词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