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生育保险
78、失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生活实例
邱女士原是上海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2007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她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在这家企业工作,工作了六年时间,这家企业为她办理了生育保险。她与这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向她发放了失业保险金。2008年她发现自己怀孕,她想知道自己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解析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均没有规定失业女职工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幸的是邱女士所在的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失业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对失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相应规定。因此,邱女士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如如果邱女士属于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邱女士可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每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2)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如果邱女士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3)失业妇女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②本人的身份证;③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④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