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生育保险
77、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的程序
生活实例
上例的小段想进一步了解怎样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关键词解析
小段是北京市的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1)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2)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的程序也作出了原则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一些省市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对生育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上海市规定由生育妇女本人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浙江省规定由生育妇女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并领取生育津贴、生育补偿等费用。下面对上海市和浙江省的规定分别介绍。《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程序为:(1)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2)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②本人身份证;③医学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3)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为:(1)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结算并领取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医疗费用补偿;(2)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生育女职工所在的企业,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企业代发给生育女职工,企业在拨付时不得低于拨付标准。
有的省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了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以及超过期限申办的后果,这些地区的生育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1)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2)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①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②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④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付。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