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生育保险
76、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活实例
小段是北京市某企业的职工,她所在的企业为她办理了生育保险,她今年10月发现自己怀孕,她向律师咨询她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关键词解析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小段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产假待遇: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3)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各地均有具体规定。有的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是按妊娠的不同月份享受相应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有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除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补偿外,还包括一次性营养费。前者如上海市的规定,后者如浙江省的规定,下面分别介绍。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活津贴。对于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还可以享受下列生育生活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2)生育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发;(2)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计发;(3)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难产、平产等不同情况,通过测算后统一确定。超出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用药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