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失业保险
64、失业保险待遇
生活实例
阿兰在某城镇公司做勤杂工已有八年时间了,劳动合同也将于2009年8月到期。08年的金融海啸也波及到该公司,公司为了压缩开支,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在所难免。阿兰已是人到中年,家庭经济很困难,考虑到自己失业后恐怕很难找到工作,她想知道自己失业后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词解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根据缴费年限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失业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另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