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失业保险
6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生活实例
胡先生是一名城镇企业的员工,单位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2008年11月他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他成为一名失业人员,单位为他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他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他向律师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关键词解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包括: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供养亲属、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由其家属一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