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失业保险
6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生活实例
刘小姐2007年2月到某城镇房屋中介公司担任文员,每月工资1000元,最初公司尚能按时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一直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从2008年6月开始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经员工提出后,仍然继续拖欠。因为公司效益下滑,公司作出规定,自2008年7月开始,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刘小姐不堪忍受公司的盘剥,就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于2008年10月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刘小姐知道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刘小姐想知道在本案中自己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想进一步知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些情形?
关键词解析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实例中,刘小姐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仍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中断就业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有些中断就业,表面上看虽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但劳动者主动提出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而是因为单位行为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中断就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下列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的:(1)劳动合同期满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