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失业保险
60、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生活实例
王小姐在某城镇企业做文员,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失业保险。王小姐因为在这家公司工作经常加班,而且收入也不高,就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她想知道她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关键词解析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与《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完全相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比较《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主要增加了“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该规定属于不合理的规定。因为:
(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这就表明参加失业保险并不以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为条件,而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中却规定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这一条件,这将造成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而不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在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显然,《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要求失业人员必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2)这一规定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王小姐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