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
6、劳动合同关于由职工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的效力
生活实例
高某原是某国营企业长兴专用汽车制造公司的车工,该企业2000年3月被宣告破产后,高某到兴旺机械厂打工。2003年5月15日,高某突发淋巴肿瘤疾病,治疗期间共开支医疗费35258元,高某要求兴旺机械厂给予报销。单位提出,机械厂与张华在2000年3月、2003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单位每月在工资之外每月支付现金280元给高某,由高某自己办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现在高某自己没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由高某自己承担医疗费。高某提出,合同中确实有此约定,但所谓的在工资之外支付280元,实际上是从自己应得的工资收入中拿出280元支付给自己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单位应为自己报销医疗费用。高某向律师咨询,单位是否应当为高某报销医疗费用?
关键词解析
本案中,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每月在工资之外支付 280元的费用给高某,由高某自己办理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涉及到劳动合同关于由职工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则单位无需为高某报销医疗费;如果无效,则单位仍负有为高某办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义务,因单位未为高某办理社会保险致使高某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给高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赔偿。
劳动合同关于由职工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劳动合同关于由职工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在本案中,高某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应由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