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工伤保险
54、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时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实例
阿明是广东某供电企业的一名职工,企业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08年4月,他在排除故障时被高压线击伤臀部、双上肢、右胸窝等,经医院抢救,阿明右上肢被高位截肢,左前臂中上截肢。经咨询他知道自己将会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他想知道自己在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将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评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比较,显然是有区别的,对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总体上来讲,广东省的标准高一些。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显然应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享受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应享受的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区别在于,职工因工至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除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外,增加下列规定:
(1)可以终止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属于跨统筹地区的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伤残津贴的计发。按照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计发十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是为基数,一级伤残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计发十二个月。
(4)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5)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卫生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因工出差标准报销。